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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2014-05-23 00:00:00 admin 审核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学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  学校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及完好情况;

6、 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登高车施救平台和登立面有无障碍物;

7、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9、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消防车通道和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锈死、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食堂、灶间烟道季度清洗情况;

12、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3、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员、内容、部位和巡查频次。其中,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2次,教师、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校体育馆、礼堂、消防车通道等应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第六条  学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集体宿舍及公寓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5、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第七条   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学校可组织消防志愿者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

第八条   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宿舍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学校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学校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应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等相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高等院校应建立有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将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的现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人员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引导学生疏散。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前去确认,同时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第十六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信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信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学生疏散;

4、安全防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5、 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人灭火。

第十七条 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师生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疏散预案。

第十八条 学校宿舍、教室、行政办公楼、实验室及图书馆、餐厅、校体育馆、礼堂等,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逃生标志等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九条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必须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4、 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一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对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落实相关学科课程中消防安全教育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分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等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组织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观一次消防科普教育场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119消防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校园电视、广播、网站、报刊、电子显示屏、板报等,应经常播发消防安全内容,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宣传资料。

第二十七条 小学、初级中学每学年应至少布置一次由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消防安全家庭作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活动,将学生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纳入校外社会实践、志愿活动考核体系,高等学校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活动应不少于4小时。

第二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中国消防志愿者活动,重点对城乡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开展面对面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通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学校教职员工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三十二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学生应达到以下要求:

1、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2、掌握有关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3、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责任、自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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