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师生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入校门的人员及车辆须主动出示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指导,经门卫同意后方可出入。
二、携带或运载贵重器材、大件行李或其它危禁物品出入校门,必须持有关院系、部处签章的证明,经门卫检查验证后方可出入。若手续不全或来路不明,门卫有权查询并协助查处。
三、校外任何商贩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经商,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或校门附近摆摊设点,不得影响校门及校区通道的畅通。
四、机动车辆进入校门,须经门卫同意,换证后按交通标志或门卫的指挥行驶、停放车辆,禁止鸣号、试车、学习驾驶。自行车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
五、校门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开关。师生员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时间出入校门时,应由其所在单位与值班工作人员事前取得联系,任何人不得干扰门卫工作。
六、门卫执勤人员必须着装整洁、姿态端正、文明执勤,保持值班室整洁,实行门前“三包”。
七、我校师生员工(含职工子女、家属、临时工)进出校门应佩带校徽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出入证;来校联系工作或会客的人员,一律凭介绍信或身份证到门卫值班室接洽并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
八、衣冠不整者严禁入校。
九、执勤人员要文明礼貌待人,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支持门卫工作。对违犯以上规定者,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因学校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基建施工等需要,学校执行特别临时门卫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