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车辆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安庆师范学院校园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并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校园道路的管理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利用校园道路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通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确定停车地点,制订人员和车辆的疏导方案。
第五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不得占道经营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六条 未经学校基建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挖校园道路,不得私自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杂物。
第七条 有关部门因工程需要占用校道施工的,施工前必须
征得保卫处同意方可动工;施工期间必须维护交通安全,对沟、
坎、洞、穴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第八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道上追逐打闹、踢球、滑冰及滑板。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如有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对故意破坏者,除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不服从教育管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交通管理规定,按校园交通标志靠右侧行驶,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礼让行车,不得逆行、抢行,不得强行超车。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禁止鸣喇叭。
第十三条 所有车辆携带或运载贵重器材、大件行李或其它危禁物品出入校门,必须持有关院系、部处签章的证明,经门卫检查验证后方可出入。
第十四条 教工迎亲、搬家、旅游、观光的车辆,进入校园应事先与保卫部门取得联系,否则不予放行。
第十五条 禁止空载出租车入校(特殊情况除外),校内人员、探亲访友以及联系工作的人员乘出租车进校,须向门卫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禁止大型货运汽车、载重拖车(经允许者除外)、拖拉机和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和上路试车。
第十八条 施工车辆在校内行驶,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十九条 夜间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使用远程灯。
第二十条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在校园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机动车校内出入证制度。无《月保卡和临时出入证》的机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以及上级领导车除外),必须在门卫处领取《安庆师范学院机动车辆出入证》方能进入校园,离校时将《安庆师范学院机动车辆出入证》交还门卫查验后方能离校。
第二十三条 因学校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基建施工等需要,保卫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私家车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后领取校园通行证,在校园内须接受保卫处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经营性车辆,由经营单位到学校保卫处登记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服从教育管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停车场(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车一律在保卫部门指定的停车点有序停放,其它车辆要在规定的位置依次有序停放,不得妨碍任何通道。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的车位仅作停泊车辆之用,不得转租或利用车位堆放其它物品。
第二十九条 凡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如:汽油、电石、炸药、硫酸等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内停放,擅自停放的,责令其立即将车开出学校,如发生事故,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清洗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十一条 所有停车,学校只提供场地停放,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车主或司机应注意锁好车门车窗,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在车内,否则责任自负。
第三十二条 故意或过失损坏停车场(点)标志、设施以及碰损他人车辆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停车地点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服从保卫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服从教育管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庆师范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